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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吉林省建设厅工作规则 的通知

浏览量:976 · 时间:2013-06-09 15:50

  吉建办[2008]15号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吉林省建设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建设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08〕3号)和《建设部工作规则》(建办〔2005〕27号),结合省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建设厅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机关。

  三、省建设厅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省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建设部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责,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章工作职能

  五、建设厅是综合管理全省城乡建设事业的省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及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和制定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省建材行业发展,深化墙体改革,指导散装水泥推广。

  (六)指导全省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指导全省村镇建设;指导小城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卫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八)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制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三)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厅管各行业的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中央直属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工作;牵头对城市出租车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六、省建设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建设厅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或副厅长分管处理某方面工作:“三总师”协助副厅长工作。

  七、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全体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由副厅长分工负责办理。厅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八、省建设厅领导成员要认真抓好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决定、政令的组织实施。副厅长要按照分工或受厅长委托,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加以解决。分管领导不在时,其他领导有责任为其处理和解决一些问题。

  九、厅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都应对厅长负责。同时,日常工作应及时向分管副厅长汇报。厅长决定的事项,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负责人也应报告分管副厅长。

  十、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的领导要恪尽职守,认真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涉及处室、单位之间的问题,提倡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求厅领导,不应随意上交矛盾。

  第四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建设厅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突出行业重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抓好节能减排,加快“五业”发展,活跃“四个市场”,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建设行业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责,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正。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建设领域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专家咨询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七、重大工作部署、建设事业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支出等事关全局的事项,分别由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省建设厅作出的重大决策或上报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建议应当充分调研、组织论证,做到既符合政策规定,又符合实际。每年年初都要就全局工作或有些方面的工作拟定专题调研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有地放矢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建设厅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省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建设厅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报省政府,同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二十一、提请省政府、省人大审议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组织专业处室、单位起草,由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先期论证和修改审核,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行文报省政府。

  二十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内部依法行政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十三、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四、省建设厅要自觉地接受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做好视察检查工作。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五、省建设厅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建设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七、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省建设厅领导要亲自批阅、接待、处理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

  二十八、省建设厅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省建设厅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非保密的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九、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根据省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全省建设事业的重点工作及机关目标责任制,形成建设厅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厅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并在每个季度末总结上报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重大工作事项的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九章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

  三十三、督办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各职能处室和所属各单位要自觉地抓好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省建设厅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其它省领导机关及建设部部署和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省建设厅确定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厅领导交办落实的其它事项。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实行督办通报制度,对按时优质高效完成工作的提出表扬,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建设厅实行全体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建设系统工作会议和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建设厅全体会议:

  (一)厅全体会议由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确定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二)厅全体会议由厅长主持。

  (三)厅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建设厅工作,总结阶段性或年度工作;讨论通过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厅全体会议由厅办公室组织并承担会务工作。

  (五)厅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三十八、省建设厅厅务会议:

  (一)厅务工作会议由厅领导、三总师、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由厅长或厅长委托某位领导主持,视工作需要可吸收部分单位负责人和某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列席会议。

  (二)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党组或在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处室总结汇报季度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就某项工作讨论研究具体意见供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讨论通过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讨论提请省人大和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讨论市州、县(市)请示的重要事项;其它需提请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厅务会议议题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提出,拟定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出席人员名单由厅长审定。

  (四)厅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协调、通知、记录及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五)厅务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十九、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

  (一)厅长办公会由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三总师、办公室主任等人员参加,视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吸收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厅长办公会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主持。

  (三)厅长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全厅以及机关经费支出使用计划;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厅领导通报或衔接工作;研究基层的请示、报告事项;其它需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提出,拟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出席人员名单由厅长审定。

  (五)厅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协调、通知、记录及督办工作。厅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六)厅长办公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厅长签发。

  四十、省建设厅专题会议:

  (一)厅专题会议由厅长或事涉厅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事涉有关市州建设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厅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其他厅领导主持。

  (三)厅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解决职责内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和解决基层工作中某些涉及面较大的问题;讨论审查有关审批事项。

  (四)厅专题会议由厅办公室组织,办公室主任参加并负责督办落实工作。

  (五)厅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六)厅专题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负责整理,经厅办公室审稿,主管厅领导签发。

  四十一、建设系统工作会议: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

  (二)以厅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由分管业务处室在年初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确定,并由办公室下达会议计划。对没有按年度会议计划而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的会议,仍按上述程序呈报由厅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领导委托厅长主持,各市州主管建设工作的市州长、建设系统各委、局、中心负责人、厅领导及机关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及有关处室共同承办。

  (四)以厅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厅长或主管厅领导主持,各市州建设系统委、局、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厅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有关业务处室与厅办公室共同承办。

  (五)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召开前1个月,具体承办处室应与办公室沟通,将其列为厅长办公会议议题并经审定后筹办。

  (六)以厅名义或处室名义召开的系统专题工作会议,以及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召开的年会,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提交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办公室,并将其列为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经审定后召开。

  (七)上述会议召开后,承办处室须将会议材料一式五份送交厅办公室存档。

  四十二、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由各处室、单位组织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必须事先报厅办公室,便于厅领导掌握工作动态和有关情况,有利于全局工作开展、领导之间沟通协调和对外宣传报道。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以厅党组印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建设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报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厅长签发;对系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或厅际联合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四十五、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四十六、公文审批处理的其它要求按《吉林省建设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四十七、省建设厅全体干部要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业务、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学习活动。

  四十八、大力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建设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精简公务活动,提倡想大事、议大事、出实效。

  四十九、精简文件和会议,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做到“三少”(少开会、少讲话、少发文)、“三短”(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三实”(重实干、办实事、求实效)。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贯彻落实性会议提倡以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五十、省建设厅全体干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五不准”规定,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和他人的好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十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纪律规定,对厅党组及相关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或组织内部提出,坚决杜绝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干部出差要实行审批报告制度。厅长出差、休假或出国,由厅办公室按程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厅领导出差、休假或出国需经厅长批准;厅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厅领导出差、休假或出国等情况。处长出差或休假须经主管厅长批准,副处长及其他同志出差或休假须经处长批准。

  五十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出国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出国学习考察事项。厅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出国。处长以下干部如无实际学习交流和考察事项不得出国,因工作需要而出国必须经厅长批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五十四、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提高省建设厅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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